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27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屠伟与孔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屠伟,孔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230号申请执行人:申屠伟。被执行人:孔有红。申请执行人申屠伟与被执行人孔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作出的(2015)金磐盘商初字第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仍应当继续履行偿还本案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23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其六审 判 员 徐美娟审 判 员 傅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包丽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