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商初字第00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青海中航资源有限公司与太仓汇丰化学肥料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昆龙货运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中航资源有限公司,太仓汇丰化学肥料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昆龙货运服务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979号原告青海中航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本农。委托代理人赵翔。委托代理人梁彦芳。被告太仓汇丰化学肥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凤鸣。委托代理人秦祝平。被告昆山市玉山镇昆龙货运服务站。负责人翁小弟。委托代理人王建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中航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太仓汇丰化学肥料有限公司、昆山市玉山镇昆龙货运服务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中航资源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中航资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63元,减半收取5153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利刚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人民陪审员 傅国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