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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储兰梅与贲成明、贲宗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兰梅,贲成明,贲宗威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2429号原告储兰梅。被告贲成明。被告贲宗威(系贲成明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兰梅诉被告贲成明、贲宗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兰梅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储兰梅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兰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储兰梅负担。审 判 员 仲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顾剑云书 记 员 杨加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