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吕作兰与马鞍山市华宝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作兰,马鞍山市华宝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二初字第00121号原告:吕作兰。委托代理人:谭小猛,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华宝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芳芳,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作兰诉被告马鞍山市华宝进口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作兰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吕作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作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吕作兰负担。审 判 长 许 林审 判 员 刘明荣人民陪审员 郭家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雯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