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928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陌侦申请王灿兵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陌侦,王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28执68号申请执行人:刘陌侦,男,1966年6月6日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被执行人:王灿兵,男,1986年11月1日生,汉族,务农,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刘陌侦与被执行人王灿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灿兵主动履行了义务。现(2015)永民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国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茂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