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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谢明亮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明亮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857号罪犯谢明亮,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明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3月19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谢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明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谢明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明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7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