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吴淑秀与刘建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淑秀,刘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吴淑秀。被执行人刘建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淑秀与被执行人刘建玲民事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商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