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森与被执行人张喜娃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森,张喜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128号申请执行人杨森,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喜娃,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毛万德,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森与被执行人张喜娃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被执行人张喜娃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8016元,案件受理费17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喜娃在中国农业银行平陆县账户上的存款。执行员 洪浩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卫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