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5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尊雷与张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尊雷,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5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刘尊雷,居民。被执行人张帅,农民。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尊雷与被执行人张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商初字第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东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