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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陈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陈嘉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三初字第26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悦来南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1627-1。代表人:韩玉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任葵,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艾玲,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嘉俊,男,1980年1月3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内地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在本院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嘉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0元(该款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为3300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李福大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瀚杰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