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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2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朱华与华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华,华正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2991号原告:朱华。被告:华正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华诉被告华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华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华撤回对华正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