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7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段浩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段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7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高虹,院长。被执行人段浩,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与段浩罚金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段浩应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段浩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段浩具备履行能力后,本院将恢复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审 判 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穆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