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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行申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马哈三诉马家堡镇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哈三,和政县马家堡镇人民政府,马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申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哈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和政县马家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马家堡镇政府),住所地:和政县马家堡镇马家集。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马新民。再审申请人马哈三因诉马家堡镇政府土地行政确权一案,不服和政县人民法院(2014)和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和(2014)临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马哈三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于1984年5月2日从马牙赛手中有偿转让了位于马家堡镇集镇中心的三间铺面,后于1988年10月17日向和政县马家堡镇人民政府缴纳了42元的土地管理费。和政县人民法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1995)和法三民初字第19号判决,将再审申请人所有的一间半铺面由被申请人马新民所有,后临夏州中院维持了一审民事判决。当时铺面后的空地都是商户各自使用,被申请人马家堡镇政府作出的马镇发(2013)39号土地确权决定,违背事实,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土地进行确权。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第十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马哈三与被申请人马新民因马家堡镇马家集三间临街铺面所有权发生争议,经民事诉讼和政县人民法院作出(1995)和法三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争议房屋各自所有1间半,房屋修建费各承担一半。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6)临中法民终字第01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请人马哈三与被申请人马新民因该三间铺面后空地权属再次发生争议,被申请人马新民向被申请人马家堡镇政府申请土地确权。被申请人马家堡镇政府在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和马镇发(2013)39号土地确权决定,争议土地由双方各自使用一半,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原一、二审判决结果正确。综上,马哈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马哈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金瑞代理审判员  徐文娟代理审判员  任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朵利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