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丘镇海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镇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丘镇海,男,1990年8月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31990********,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韶关市武江区西河镇马屋��队**号,暂住溧阳市溧城镇宋庄路扬子广场后出租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诉刑诉(2016)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丘镇海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晓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丘镇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丘镇海在溧阳市博爱桥处发现被害人鲁某独自一人行走,且携带一只黑色挎包,遂尾随被害人鲁某至溧阳市昆仑西苑8幢5号门6楼门口,戴上事先准备好的口罩并持水果刀架在鲁某的脖子上,威胁鲁某,强行劫得黑色挎包一只后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被王某抓获。被告���丘镇海主动将抢得的挎包以及水果刀交给王某,该挎包内共有人民币287.5元。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丘镇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丘镇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丘镇海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丘镇海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7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丘镇海携带水果刀和口罩寻找目标实施抢劫。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丘镇海在溧阳市溧城镇博爱桥处发现被害人鲁某独自一人行走,且携带一只黑色挎包,遂戴上口罩尾随被害人鲁某至溧阳市溧城镇昆仑西苑8幢5号门6楼门口时,持水果刀架在被害人鲁某的脖子上,威胁被害人鲁某,强行劫得黑色挎包一只后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被开门出来的被害人鲁某的同事王某一路追赶并抓获。被告人丘镇海主动将抢得的挎包以及水果刀交给王某,该挎包内共有人民币287.5元。另查明,1、被告人丘镇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赃款赃物均已发还被害人鲁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曾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清点笔录,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口罩1只,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丘镇海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丘镇海采用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丘镇海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丘镇海归案后,���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丘镇海持刀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丘镇海是初犯,赃款赃物均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丘镇海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丘镇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水果刀1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连庚人民陪审员 周建敏人民陪审员 蒋荫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庄丽娟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