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5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过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5民初218号原告:过某。委托代理人:梁和娟。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涂玉梅,云和县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原告过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伟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过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因性格、爱好、兴趣、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经常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开始恶化。被告性格暴躁经常辱骂原告,现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黄某辩称,双方感情是好的,因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为:原、被告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双方因琐事存在一定的家庭矛盾,但无证据表明夫妻��情已经达到破裂程度,如双方能彼此珍惜感情,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共同努力克服生活中的困难,夫妻和好仍有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过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过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伟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