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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滕州市园林管理处与陈友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园林管理处,陈友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806号原告滕州市园林管理处。法定代表人姜兆瑞,主任。委托代理人甘雪平,男,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干部,住滕州市。被告陈友彬,男,62岁,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滕州市园林管理处与被告陈友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州市园林管理处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州市园林管理处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友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州市园林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成文审判员  李纪增审判员  罗 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