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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执字第1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增与刘增富、苏庆国、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刘增富,苏庆国,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1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增,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刘增富,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苏庆国,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刘涛,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与被执行人刘增富、苏庆国、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增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