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肥执字第17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李增与刘增富、苏庆国、刘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增,刘增富,苏庆国,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肥执字第17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增,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刘增富,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苏庆国,男,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刘涛,男,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增与被执行人刘增富、苏庆国、刘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增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肥城市人民法院(2011)肥民初字第1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乔善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