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全世林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824号罪犯全世林,男,壮族。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27日作出(2007)清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全世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1000元),与同案被告人李杰、鱼艳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仕琴、黄林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0374.55元,并对赔偿总额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月22日交付执行。2010年9月、2012年7月、2014年9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三次,共获减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9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4月14日提出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以罪犯全世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全世林在服刑期间经多次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96.65分。该犯未完全缴纳罚金、未履行民事赔偿。桂平市西山镇永培村民委员会、桂平市司法局西山司法所、桂平市民政局均证明其你父母无劳动能力,家庭困难,无能力缴纳罚金及履行民事赔偿。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全世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全世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含已缴1000元)与同案被告人李杰、鱼艳艳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仕琴、黄林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90374.55元不变(刑期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曙光审判员 蔡 勇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蒙佩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