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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民终8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8

案件名称

胡一波、陆鑫等与刘杨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杨,胡一波,陆鑫

案由

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民终8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杨。委托代理人:刘旭,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一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鑫。上诉人刘杨因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琅民二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刘杨的委托代理人刘旭,被上诉人胡一波、陆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4年1月22日,刘杨(甲方)与苏州鼎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乙方、以下简称鼎创公司),签订一份《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站系统服务合同》,载明: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向乙方购买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站系统软件一套及相关服务……;一、产品价格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站系统尊贵版:售价1800元/套,购买系统使用空间(由乙方提供)1200元/年;二、授权方式乙方允许且仅允许甲方使用本软件建设一个网站,授权一个且仅一个顶级域名的使用;三、服务终止1、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本系统进行反向工程,如反汇编、反编译等;修改、破坏本软件原状;不得对本系统或授权进行传播、出租、出售。如果甲方有以上行为,乙方有权��回甲方的授权并诉诸法律;3、甲方不能对外出售甲方的软件的授权,或因此产生纠纷,甲方的授权将被停;四、升级说明小蚂蚁地方门户系统在用户使用期间不断升级、不断完善,我们终生为您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或升级软件至最新版……;六、乙方的责任和义务(8)负责系统升级的研究发展;七、版权声明小蚂蚁地方门户系统的版权归乙方公司所有,甲方拥有系统的使用权。2015年1月30日,刘杨(甲方),胡一波(乙方),签订一份《网站购买协议》,载明:1、甲方原有乐活滁州(www.le0550.com)归属甲方所有,网站整体出让给乙方并更名为滁州圈网站(www.q0550.com),出让价格为人民币肆万元,出让内容(包含域名/服务器/网站整体框架及网站所有经营手续);2、双方签署协议后,甲方不得经营乐活滁州和滁州圈相关网站业务……;3、付款方式:签到���本协议7日内乙方支付甲方首付款20000元,待甲方协助乙方将服务器搬回滁州后,乙方再支付甲方人民币20000元。2015年2月2日,刘杨出具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陆鑫网站购买定金首付款20000元”。2015年3月6日,鼎创公司出具一份《回复函》,载明:针对小蚂蚁地方门户系统换域名(及系统转让)需知:1、小蚂蚁地方门户系统出售后将只认准协议购买人,任何形式的私下转让,交易将不受到小蚂蚁的保护;2、小蚂蚁所提供的售后服务、系统服务、升级服务及其他一切服务只认准网站购买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登记转让;3、如私下交易网站被公司查处后,我公司将停止所有售后服务;4、为了维护小蚂蚁商业用户的权益,小蚂蚁内部系统里面登记的商业用户资料一但录入,将不再提供修改等服务,以免影响后期不必要的纠纷。后期提供的服务也将以当初购���小蚂蚁系统时录入的资料为准。2015年3月18日,胡一波、陆鑫向该院起诉,请求解除《网站购买协议》,刘杨返还其首付款2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刘杨与胡一波、陆鑫签订的《网站购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杨与鼎创公司签订的《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站系统服务合同》约定,由刘杨向该公司购买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站系统软件一套及相关服务,鼎创公司仅允许刘杨使用该软件建设一个网站,授权一个且仅一个顶级域名的使用,不得对该系统或授权进行出售,系统版权归该公司所有,刘杨只拥有使用权。本案中,刘杨将“乐活滁州(www.le0550.com)”网站系统整体出让给胡一波、陆鑫,违反了《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站系统服务合同》的约定,且事后并未得到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系统所有权人鼎创公司的追认,故刘杨与胡一波、陆鑫之间的《网站购买协议》实际无法履行。胡一波、陆鑫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院对胡一波、陆鑫关于解除双方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的《网站购买协议》、返还网站购买首付款2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解除原告胡一波、陆鑫与被告刘杨于2015年1月30日签订的网站购买协议;二、被告刘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胡一波、陆鑫网站首付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杨负担。刘杨上诉称:转让内容不包括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站系统的所有权,而是数据、品牌影响力、广告等附加值。鼎创公司的回复函与本案的转让没有关联性,不影响胡一波、陆鑫的经营使用。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胡一波、陆鑫的诉讼请求。胡一波、陆鑫在庭审中辩称:合同转让标的是网站的运营手续、整体框架及网站后续的使用和维护。签订合同时,刘杨并未提供其与鼎创公司的协议,亦未告知转让需得到鼎创公司的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原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同于原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确定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胡一波、陆鑫与刘杨签订的《网站购买协议》是否应当解除;刘杨是否应当返还胡一波、陆鑫20000元首付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网站购买协议》是包括“www.le0550.com”网站系统的域名、服务器、网站整体框架及网站所有经营手续的整体转让。根据��杨与鼎创公司的《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站系统服务合同》,该网站的建设和域名的使用都源于鼎创公司基于《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站系统服务合同》的授权。鼎创公司的《回复函》明确表明,该公司不允许网站系统服务的购买者私下转让《小蚂蚁地方门户网站系统服务合同》的相关权益,私下交易网站将被停止所有售后服务。故,胡一波、陆鑫签订《网站购买协议》后,将无法得到鼎创公司的继续授权和售后服务,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刘杨的上诉主张,与各方协议约定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刘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陶继航代理审判员  王娟娟代理审判员  王 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婧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