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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3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东风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3086号原告刘东风,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裴化军,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730号益丰商务大厦8、9(C2)层。负责人王欣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秉义,男,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泰康人寿山西分公司合规法律部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风与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风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东风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7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2813.5元,其余281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慧珍人民陪审员  吉凤兰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文文王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