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501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阿不力孜•买买提、阿布里米吉提•阿布力孜与卡门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不力孜·买买提,阿布里米吉提·阿布力孜,卡门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501民初187号原告:阿不力孜·买买提,男,1953年6月10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六团。原告:阿布里米吉提·阿布力孜,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温泉县。被告:卡门,男,1962年5月4日出生,住第五师八十六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阿不力孜·买买提、阿布里米吉提·阿布力孜与被告卡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阿不力孜·买买提、阿布里米吉提·阿布力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阿不力孜·买买提、阿布里米吉提·阿布力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不力孜·买买提、阿布里米吉提·阿布力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4元,减半收取777元,由原告阿不力孜·买买提、阿布里米吉提·阿布力孜承担。审判员 张振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