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南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南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华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华,林峰,段盛畅,帅捷军,黄剑飞,刘国英,刘国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073号申请人: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叠山路229号。法定代表人:史益成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南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511号省政协大楼619室。法定代表人:林华职务: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叠山路511号(政协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林峰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华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榕门路57号龙珠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帅捷军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美派车行汽��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洪都中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刘国英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林华,男,196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林峰,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被申请人:段盛畅,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帅捷军,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黄剑飞,男,198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刘国英,女,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刘国妍,女,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本院受理的南昌市东湖区捷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西南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南华城投担保有限公司、江西省华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华、林峰、段盛畅、帅捷军、黄剑飞、刘国英、刘国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期间,于2014年5月8日以(2014)西桃民褪了第6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国妍名下位于东湖区建德观27号201室房产。执行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桃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南华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华帅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美派车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林华、林峰、段盛畅、帅捷军、黄剑飞、刘国英、刘国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国妍名下位于东湖区建德观27号201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伟红审判员 邓宜伟审判员 章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