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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林谋水与黄种八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谋水,黄种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31-1号申请执行人林谋水,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种八,男,198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林谋水与被执行人黄种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生效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562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黄种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黄种八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林谋水人民币34500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418元;如逾期未履行,被执行人黄种八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通知申请人到庭,其未能举证被执行有可供执行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通过网络冻结,但是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无房产、车辆、国土、工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