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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307号原告李某甲,女,1991年9月10日生,彝族,农民,现无固定住所。被告李甲,男,1989年1月13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家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