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0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1民初307号原告李某甲,女,1991年9月10日生,彝族,农民,现无固定住所。被告李甲,男,1989年1月13日生,彝族,农民,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苏 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家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