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崔俊付与秦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俊付,秦永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842号原告崔俊付,男,195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郝双才,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永乐,男,197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俊付与被告秦永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俊付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俊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俊付负担。审判员 袁洪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