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执保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5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天津北融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张喜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天津北融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张喜娟,张金祥,姜桂珍,天津北融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8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80331863-7。代表人刘月忠,该分行行长。被告天津北融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经济开发区(东区)聚英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金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喜娟,女,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张金祥,男,汉族,1949年5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姜桂珍,女,汉族,1949年5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肇东市。被告天津北融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城农林队南。法定代表人张喜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与被告天津北融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张喜娟、张金祥、姜桂珍、天津北融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诸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4494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北融伟业贸易有限公司、张喜娟、张金祥、姜桂珍、天津北融米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49475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周金清代理审判员  杨学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靳一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