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9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粟明财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995号罪犯粟明财,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14日作出(1999)泉刑初字第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粟明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8月11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2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2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粟明财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刑期自2002年6月12日起至2022年6月11日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7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67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粟明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南刑执字第3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粟明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院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柳市中刑执字第32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粟明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18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粟明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至2017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56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粟明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粟明财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粟明财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72.4分;获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粟明财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粟明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粟明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三天(刑期至2016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红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