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1民初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淑琴与人保、姜贺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姜贺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960号原告王淑琴,女,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住所地嫩江县嫩兴路。法定代表人王富源,男,职务经理。被告姜贺权,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琴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嫩江支公司、姜贺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琴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为6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