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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19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丽与上海朗吟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上海朗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9970号之一原告:张丽。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斌,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朗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800号C2。法定代表人:徐金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欣皓,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丽诉被告上海朗吟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张丽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张丽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丽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田雪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臧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