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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1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许理四与岳阳县公安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理四,岳阳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1行初12号原告许理四。委托代理人晏文生。被告岳阳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四清,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理四诉被告岳阳县公安局一案过程中,原告许理四以已和被告岳阳县公安局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理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关于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理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理四负担。审 判 长  程开支人民陪审员  任秋山人民陪审员  杨建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