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学全与冯善文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学全,冯善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民申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张学全,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渔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李芳,明光市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冯善文,197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曹士国,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培良,农民,系冯善文父亲。再审申请人张学全因与被申请人冯善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学全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依据作废的借条认定尚欠两万元违背客观事实;二、判决生效后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三、张学全与冯善龙是否存在经济往来,与本案具有密切联系,法院应当查明。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申请再审。冯善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冯善文要求张学全偿还2万元借款的事实,其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存在。张学全申请再审时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偿还了冯善文该2万元借款。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学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学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朱康审判员 王琳审判员 朱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