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钟某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安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专科文化,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第十三届安县政协委员,2015年3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安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6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明,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担任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在安县疾控中心与疫苗供应公司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收受重庆倍宁生物有限公司销售员张某、高某某回扣10.5万元、四川立生生物公司销售员杨某某、黄某回扣共计3.288万元、辽宁依生生物有限公司袁某回扣2.65万元、成都新辰生物公司销售员王某回扣0.7万元、四川恒达生物公司销售员陈某某回扣0.1万元、成都蓉合公司销售员赵某某回扣0.2万元、四川金森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高某回扣0.66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8.09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退赃款18万元。公诉机关称,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回扣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求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在侦查部门未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庭审时对自己的罪行表示了深刻忏悔。辩护人李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钟某某收受张某回扣4.4万元证据不足,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2、钟某某有自首情节;3、钟某某积极退赃;4、钟某某检举他人犯罪;5、钟某某工作中表现优秀、贡献大,请求对钟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被告人钟某某被安县人民政府任命为安县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主任,主管该中心的全面工作,包括疫苗、药品、仪器采购及货款支付等。2009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钟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安县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疫苗采购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先后收受重庆倍宁生物公司销售员高某某回扣6.1万元、四川立生生物公司销售员杨某某、黄某回扣共计3.288万元、辽宁依生生物公司袁某回扣2.65万元、成都新辰生物公司销售员王某回扣0.7万元、四川恒达生物公司销售员陈某某回扣0.1万元、成都蓉合医药公司销售员赵某某回扣0.2万元、四川金森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员高某某回扣0.66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3.698万元归个人所有。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向侦查机关退款18万元。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在组织未掌握其犯罪事实和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交待了自己受贿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行贿人高某某、杨某某、黄某、袁某、王某、陈某某、赵某某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但指控被告人收受张某4.4万元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辩护人提出的此项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某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自己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但辩称被告人钟某某有立功表现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退出的赃款13.69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4月1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对被告人钟某某退出的赃款13.698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郑泽良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明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