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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1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赵辉与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辉,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1民初688号原告赵辉,男,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卫辉市。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浚县善堂镇。法定代表人朱中然。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辉与被告鹤壁市金卓砼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辉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辉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辉负担。审判员  董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彦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