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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29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刘国华申请执行牛和海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华,牛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926-4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华,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牛和海,安徽金煌建设集团项目经理。本院依据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33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刘国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花溪新村B-6#楼110室(产权证号:合肥市房权证东字第号),因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国华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花溪新村B-6#楼110室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合肥市房权证东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