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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薛睿智与谢国各、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睿智,谢国各,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3150号原告薛睿智,男,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奎博,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国静,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国各,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未央区9号宏林名座B幢10层A室,注册号610000100478911。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睿智诉被告谢国各、陕西嘉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睿智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睿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睿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525元,余525元由原告自担。代理审判员  任瑞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嘉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