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民终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与通榆县新华镇人民政府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通榆县新华镇人民政府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民终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邹长武,男,汉族,1959年8月10日生,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榆县新华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龙智华,镇长。委托代理人:魏旭,通榆县开通镇社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因与通榆县新华镇人民政府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邹长武、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魏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榆县人民法院(2015)通法开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通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常宗仁代理审判员 苏 波代理审判员 吴金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