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2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廷与滕小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滕小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081号原告:李廷,农民。委托代理人:阙玉芝,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小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与被告滕小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廷撤回对被告滕小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廷负担。审判员 杨 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又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