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石晶与曹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晶,曹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505号申请执行人:石晶,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曹澄,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晶与被执行人曹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中查封被执行人曹澄名下位于合肥市杏林北村房屋,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2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