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1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生瑞与刘迎社、赵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生瑞,刘迎社,赵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1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生瑞,石家庄市长安区公安局退休干部。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迎社,河北顾得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军峰,石家庄市顾得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波、李洪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生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李生瑞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生瑞申请撤回上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生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930元减半收取9465元,由上诉人李生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坤华审 判 员 牛跃东审 判 员 刘瑞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晓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