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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4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戚永胜申请执行张保平、李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永胜,张保平,李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4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戚永胜,男,汉族,1972年2月25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北区*期*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保平,男,汉族,1958年10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安塞县马家沟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被执行人李军军,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真武洞镇树叶沟。申请执行人戚永胜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戚永胜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向被执行人张保平、李军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张保平、李军军立即偿还货款本金19130元。申请执行人戚永胜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撤回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20号案件的执行,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李世翔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