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刑更1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陈暂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1797号罪犯陈暂,曾用名陈赞,男,汉族,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2011)河市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自2010年9月29日至2022年9月2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月12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柳市中刑执字第2856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不变。刑期至2021年6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中渡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以(2016)减字第369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暂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暂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获奖励分154.6分;获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暂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暂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龙代理审判员 段静代理审判员 李玲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