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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与随某某、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随某某,侯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6民初54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委托代理人王占利,男,汉族。被告随某某,男,汉族。被告侯某某,女,汉族。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诉被告随某某、侯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姚志强审 判 员  李东民人民陪审员  荆伟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