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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杨晓红、赵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杨晓红,赵小兵,李素青,杨会忠,张玉英,胡贵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5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负责人:董菲,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国,系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晓红。被告:赵小兵。被告:李素青。被告:杨会忠。被告:张玉英。被告:胡贵宝。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被告李素青、杨会忠、张玉英、胡贵宝、杨晓红、赵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