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杨晓红、赵小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杨晓红,赵小兵,李素青,杨会忠,张玉英,胡贵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4民初15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负责人:董菲,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凤国,系该行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晓红。被告:赵小兵。被告:李素青。被告:杨会忠。被告:张玉英。被告:胡贵宝。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被告李素青、杨会忠、张玉英、胡贵宝、杨晓红、赵小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