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郑志凯与李庆庭合同普通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凯,李X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郑X凯,住广东省惠来县前詹镇。被执行人李X庭,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1年7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3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无公司股权、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伟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