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8民终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新云与被上诉人黄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新云,黄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民终486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新云,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浩,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委托代理人张位东,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新云因与被上诉人黄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交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新云,被上诉人黄浩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位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交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5元,退还刘新云。审判长  毛爱萍审判员  罗一民审判员  王瑞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东子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