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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35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徐栋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徐栋波,徐栋峰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3524号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圆融时代广场24栋B区三层302室。负责人陈力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路168号。法定代表人徐栋波。被告徐栋波。被告徐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太仓超大物流有限公司、徐栋波、徐栋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4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24元,保全费人民币2170元,合计人民币5294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路人民陪审员  姚文英人民陪审员  陆花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诗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