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甘肃省农垦机电总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兰州滩尖子农工商企业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省农垦机电总公司,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兰州滩尖子农工商企业总公司,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农垦机电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滩尖子300号。法定代表人刘克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龙、彭四根,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兰州房地产大厦10楼1002、1004、1006室)。法定代表人巨宝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胡翠云,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滩尖子农工商企业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滩乡2号。法定代表人李生贵,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258号301室。法定代表人窦一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庆生,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甘肃省农垦机电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垦公司)与被上诉人兰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被上诉人兰州滩尖子农工商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公司)、被上诉人甘肃爱之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之泰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农垦公司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农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创学、陈昱君,被上诉人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伟、胡翠云,被上诉人农工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生贵,被上诉人爱之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庆生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中农垦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授权申请书,撤销陈昱君、任创学代理权,另行委托赵龙、彭四根,广东百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错列本案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甘肃省农垦机电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6969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银伟代理审判员 陆 路代理审判员 芦 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学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