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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浦玲与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玲,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395号原告浦玲。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洁,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浦玲诉被告襄阳翰霖养生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浦玲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浦玲承担。审判长 钱 丽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梦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