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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4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蒋昕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蒋昕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444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明,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敬民,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昕宏,女,1986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告蒋昕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昕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昕宏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回对被告蒋昕宏的起诉。审判员  林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