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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志萍与偶德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萍,偶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胡志萍,女,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偶德权,男,197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胡志萍与偶德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6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曼玉 关注公众号“”